国家版权局近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二稿)》,再次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此次改动涉及了第一稿中的大部分条款,修改率达92%。第一稿中争议最大的第四十六条,即法定许可条款被删除;同样存在较大争议的第六十条所规定的延伸性集体管理受到限制。此外,时评文章的使用此次未作改动,作者要求加强保护的呼声依然很高。《法制日报》记者今天专门就上述问题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知识产权法研究所教授张今。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第四十六条规定,录音制品首次出版3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可以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
“第一稿中规定的法定许可从其立法的初衷及要建立的制度上看是好的。”张今认为,草案公布后有一些著作权人感到对他们权利的保护有不利之处,反应比较大。第二稿作出修改,是对这种意见的回应。
“另一方面,第一稿规定的法定许可制度通过论证后发现,其对现实问题的解决作用不大。并且法定许可长期以来存在着著作权人的作品被使用后得不到应有报酬的问题。”张今说,第二稿将其删除,使得录音制品的录制成为了专有权,比如凡是录制歌曲就应当有著作权人的许可,不管是首次还是再次录制。这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大的唱片公司垄断资源。
张今指出,如果法定许可设置过多,权利人受到的限制也会相应增加,因为作品公开之后,其他人可以不经过权利人的许可而使用。法定许可少了,就意味着使用者必须经过许可使用的范围增大,那么在效率、经济方面都会增加成本。当成本过大时,就会妨碍作品的使用传播。
张今说,对于法定许可这一制度,使用者赞成设置以方便使用,而对著作权人来说,则希望享有专有权,两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矛盾,第二稿在综合平衡之后作出了删除的决定。
“但从有利于作品传播的角度来讲,法定许可应适当扩大。”张今建议。
第一稿中另一引起广泛争议的是第六十条:“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取得权利人授权并能在全国范围代表权利人利益的,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申请代表全体权利人行使著作权或者相关权,权利人书面声明不得集体管理的除外。”权利人认为此条规定的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太宽泛,担心自己“被代表”。在第二稿中,该条限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延伸性集体管理的范围,即只能在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经发表的文字、音乐、美术或者摄影作品;自助点歌经营者通过自助点歌系统向公众传播已经发表的音乐或者视听作品这两种情形下行使。
“制度设计本身带有一定的理想化,但最重要的是要符合实际,符合相关权利人的需求,符合我国现有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的水平。”张今强调,再好的法律条款如果实施不了,也是无用的。
“就延伸性集体管理来说,第一稿的规定比较笼统,针对什么样的作品,针对什么权利,规定得比较宽泛。第二稿则把范围具体化,不仅对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回应,也更符合现实的需要。”张今说,延伸性集体管理的具体化更有利于法律的操作。
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一稿公布之后,时评作者晏扬召集了140位国内比较活跃的时评作者联合署名,就著作权法修改草案第四十条规定使用新闻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的12种情形(其中包括在传统媒体已发表的“时事性文章”)提出修改意见。时评人要求著作权法对“时事性文章”作出明确界定。但此次公布的第二稿没有对此作出改动。
张今认为,时评文章的使用规定在“权利的限制”中,即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信息网络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这种为作者保留禁止权的规定对自由使用设置了限制,又因为无需支付报酬而仍然属于合理使用。这一规定完全符合伯尔尼公约的相关条款,在其他国家也是作为权利的限制以保证时评文章的自由使用。
“但本着既有利于时评文章的宣传报道,又维护作者利益,可以考虑参照德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将其改为法定许可,也就是说,增加作者获得报酬的规定。”张今建议。